【lulu】評論
第十二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第十三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第十四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第十九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Peggy】評論
公益勸募條例(A)第13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B)第12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C)第14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D)第19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 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