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 Huang】評論
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五、 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七、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八、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九、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得登記為侯選人: 一、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屬於後備...
【Carol】評論
一個強調的是'情事',另一個強調的是'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