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l Huang】評論
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二、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五、 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七、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八、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九、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有下列身份之一者,不得登記為侯選人: 一、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屬於後備...
【Carol】評論
一個強調的是'情事',另一個強調的是'身分'
【Carol】評論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27條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Carol】評論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第84條第1項、第2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及其未遂犯、第86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第1款及其未遂犯、第90條之1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1款、第91條之1第1項、刑法第142條或第144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上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條次於96年11月7日變更為第97條第1項、第2項、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其未遂犯、第99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第103條第1項)(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