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 客戶應提出其具名於規定期限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承諾書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八條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 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 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 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公司並應 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 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網站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二)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 作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依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 制。惟授信戶如未出具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者,仍應出具其向 所在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之所得稅報表。(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 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 ,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 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 書表之承諾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 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 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 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 相關規定,以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