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所得稅法 第 66-9 條 自八十七年...
【羽星彥宇】評論
所得稅法第 66-9 條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