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20條 (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 第 120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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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9年抗字第53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501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51年台抗字第169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59年台抗字第230號
【高文君】評論
C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n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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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20條 (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 第 120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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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n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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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20條 (期間之起算)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 第 120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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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n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