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保健功效需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依據康食品理法第三條必須符合下列那項要件?
(A)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
(B)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
(C)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7662
統計:A(4),B(1),C(11),D(36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乖乖的小可愛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三 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第一項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