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 Lun Huang】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犯第四條 第一項 第五款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行賄人犯第十一條 第一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Angelo Li】評論
唉呀呀~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刑法121條:不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有罪、行賄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