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在許多好萊塢的警匪片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警察在逮捕嫌犯時,對其宣讀以下文字:「你有權保持緘默,並可以請求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錢,國家可以提供你免費律師,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就是所謂的「米蘭達」法則,這樣的程序並非美國所獨有,在我國也有類似的規定。下列有關該程序法則的敘述,若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判斷,何者正確? (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但不得拒絕測謊 (乙)行使緘默權僅限於偵查階段,而不適用於審判階段 (丙)為保障經濟弱勢的被告者,由國家全程提供公設辯護人 (丁)檢警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告知可行使緘默權 (戊)違反「告知義務」規定的筆錄,原則上都不能作為證據
(A)甲乙丙丁戊
(B)乙丙丁戊
(C)丙丁戊
(D)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04348
統計:A(16),B(16),C(16),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全力以赴~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158-2 ---(戊)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刑事訴訟法:§95 ---(丁)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用戶】Lion Quee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甲)刑事訴訟程序中緘默權意思為被告有陳述與不陳述的自由,所以當然得以緘默權的保障為由拒絕測謊(乙)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受到緘默權的保障(丙)非「全程」,僅在審判階段,經濟弱勢的被告有「聲請」時,審判長才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智能障礙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依法指派法扶律師、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可知智能障礙與原住民才是「全程」提供辯護人(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未盡告知義務,無異於剝奪被告知緘默權與防禦權的行使,為違法取得之供述,理應不具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