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嘉欣】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準用本法之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 訓練之人員。
【楊奇霖】評論
軍人算公務員, 不算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