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a Hsiao】評論
行政處分的撤銷:係就業已有效成立的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的原因,由正當權限機關依聲請或依職權另以行政處分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消滅已發生的效力,而回復未為處分前的狀態,通常亦稱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