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5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不符下列何原則?
(A)平等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誠信原則
(D)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7312
統計:A(1495),B(132),C(56),D(1562),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尼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用戶】張弘諺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有違平等沒錯,但題目問的是712所使用的審查方法,其使用的是憲法22條之「收養自由」,因此有違比例原則。

【用戶】S.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狹義比例原則 : 採取手段之損害 v.s 達成目的之利益  --不得顯失均衡。712 : 限制收養大陸子女(手段之損害) v.s 防止大量大陸人民入台(目的之利益)  大法官認為已失均衡,故認為違反比例原則。

【用戶】S.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擷取落落長解釋理由書:     立法者鑑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血統、語言、文化相近,如許臺灣地區人民依民法相關規定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而無其他限制,將造成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臺,而使臺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嚴重影響臺灣地區人口發展及社會安全,乃制定系爭規定,以確保臺灣地區安全及社會安定,核屬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系爭規定就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時,明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使大陸地區人民不致因被臺灣地區人民收養而大量進入臺灣地區,亦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