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A)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8291
統計:A(1010),B(77),C(1882),D(38),E(0)

用户評論

【用戶】Shoon Masud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 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用戶】MettyL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比例原則:限制過多。不當聯結:兩者無關。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受刑宣告之過失犯,難認必欠缺國軍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與能力,系爭規定剝奪其參與考選以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已牴觸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