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storyking p】評論
原本答案為99,修改為C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二十六、依第二十四點第一項規定命令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點規定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