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n】評論
平權第3條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羅大頭】評論
這題沒說哪種法@@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87條Ⅰ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Ⅱ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者,視為空地。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7款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 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 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依題旨……則其建築改良物價值【至少】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多少以上,方不致被政府認定其為空地? 理由如下:1.平均地權條例的比例是最少的?2.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以上是小弟的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