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下列有關公文撰擬之要領說明,何者錯誤?
(A) 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B) 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C) 使用概括之期望語,如「請核示」等應列入主旨
(D)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首長職銜之後應僅書「姓」,以求簡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861
統計:A(126),B(199),C(196),D(3965),E(0)

用户評論

王曉明】評論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OO」表示。

貼貼樂 ( ̄︶ ̄)↗】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

蘇珮儀】評論

11 關於「函」的規範,下列敘述錯誤的是: (A)一般而言,可用「呈」替代「函」 (B)要求辦理復文時限,應在「主旨」中說明 (C)公布法規、人事任免、對國家元首,不屬於用函的範圍 (D)函稿之署名,為求簡化,首長職銜下僅書姓氏即可,名字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