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明】評論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OO」表示。
【貼貼樂 ( ̄︶ ̄)↗】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
【蘇珮儀】評論
11 關於「函」的規範,下列敘述錯誤的是: (A)一般而言,可用「呈」替代「函」 (B)要求辦理復文時限,應在「主旨」中說明 (C)公布法規、人事任免、對國家元首,不屬於用函的範圍 (D)函稿之署名,為求簡化,首長職銜下僅書姓氏即可,名字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