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如認為受任人有越權交易且無法及時協商解決時,最遲應於何時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A)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B)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C)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D)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Ken(๑´ㅂ`๑)】評論

當交割指示逾越法令或契約,保管機構應於成...

黃心玫】評論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就第一項交割指示函涉及國內有價證券所示內容認有逾越法令或契約所定限制範圍情事者(以下簡稱越權交易),應即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依委任或信託契約之約定,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載明越權之事由及詳細內容,分別通知客戶、受任人、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本公會,並依第六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