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兆康】評論
中央統籌稅款分配辦法修訂後:第 7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九分配鄉(鎮、市)。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王國豪】評論
目前最新修法(103/6/20)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 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KK】評論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103年到明年107年,都是61.76%、24%、8.24%108年...不知道會不會修改
【Decade】評論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n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第7條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