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魚】評論
刑事訴訟法§21:「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 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metaphor best】評論
那合議庭的庭長是要做什麼的??
【Chung Han Lee】評論
聲請裁定? ?_?
【Lina Rain L】評論
順序1被聲請迴避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為之 2法院之院長3直接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