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麻煩將題目修改如下,答案依舊為D:下列何種贈與不屬於歸扣的對象? (A)結婚所為的贈與 (B)分居所為的贈與 (C)營業所為的贈與 (D)生日所為的贈與
【doris1988320】評論
歸扣規定在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