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 !!】評論
回4樓:國賠法第11條第一項之但書,意旨:已經依行政訴訟法某一類型的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7條)時,就同一原因事實,則不得依國家賠償法更行起訴。此題(23)未說到相關合併請求之事,而是問:打行政訴訟並已判決確定了,甲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賠訴訟。系爭案例因申請建照而被駁回為行政處分(行訴法第12條,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訴訟權限(審判權)繫屬於行政法院,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訴法第12之2條)
【Lynn必上榜!】評論
不好意思我看完了這幾題摩友的解答之後我腦子還是有點混亂,想請各位幫忙一下:我目前不懂的點是:1.國賠法11條第一項的但書:但已依行訴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有人可以舉例嗎?)2.行訴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那這樣D是錯在題目說「已經判決確定了」所以可以另行提出國賠訴訟嗎?因為法條的要件是「程序中」才可以合併,這樣解釋對嗎?)
【Damaris】評論
依照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也就是說,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都不經過行政爭訟、而是以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會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有如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造成民事法院侵權行政法院的審判權的可能)因此如果行政法院已經做成判斷,民事法院應受拘束。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