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除提起行政訴訟外,亦向主管機關協議國家賠償,協議不成後,甲公司遂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公司之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以其為先決問題,暫時停止訴訟
(B)甲公司之行政訴訟雖尚在進行,惟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可自行判斷行政處分之違法性
(C)甲公司之行政訴訟既尚在進行,國家賠償之受理法院即應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一併審理
(D)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題組】23 承上題,甲公司之行政訴訟若已判決確定,甲公司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可自行判斷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受行政訴訟判決拘束
(B)行政法院對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既已作成判斷,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應即受其拘束
(C)受理國家賠償訴訟之法院是否受行政法院就原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之拘束,應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D)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882
統計:A(1),B(12),C(3),D(1),E(0)

用户評論

TOT !!】評論

回4樓:國賠法第11條第一項之但書,意旨:已經依行政訴訟法某一類型的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7條)時,就同一原因事實,則不得依國家賠償法更行起訴。此題(23)未說到相關合併請求之事,而是問:打行政訴訟並已判決確定了,甲始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賠訴訟。系爭案例因申請建照而被駁回為行政處分(行訴法第12條,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訴訟權限(審判權)繫屬於行政法院,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訴法第12之2條)

Lynn必上榜!】評論

不好意思我看完了這幾題摩友的解答之後我腦子還是有點混亂,想請各位幫忙一下:我目前不懂的點是:1.國賠法11條第一項的但書:但已依行訴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有人可以舉例嗎?)2.行訴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那這樣D是錯在題目說「已經判決確定了」所以可以另行提出國賠訴訟嗎?因為法條的要件是「程序中」才可以合併,這樣解釋對嗎?)

Damaris】評論

依照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也就是說,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都不經過行政爭訟、而是以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會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有如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造成民事法院侵權行政法院的審判權的可能)因此如果行政法院已經做成判斷,民事法院應受拘束。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