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主要係承繼第 6 條之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那些措施:①帶往勤務處所 ②搜索 ③詢問 ④逮捕 ⑤攔停
(A)①②③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①③④⑤代號:5601頁次:8-8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2381
統計:A(8),B(480),C(1),D(8),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