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所謂非侵入性鑑識措施包括:①採取指紋 ②採取唾液 ③抽血 ④錄影⑤錄音
(A)①④⑤
(B)①③④
(C)①②④⑤
(D)②③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3527
統計:A(254),B(4),C(11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介肥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採集唾液屬侵入性的措施喔!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簡單說侵入性鑑識:採取身體組織之鑑識,包括吐氣非侵入性鑑識:採取非身體組織之鑑識,照相,攝影,測量身高,採集指紋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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