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9.甲開立發票日為 2016 年 3 月 4 日的遠期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於丙,丙於 2016 年 3 月 4 日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則丙應如何才能對乙行使追索權?
(A)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B)應先對甲請求清償而被拒絕
(C)最遲應在 2016 年 3 月 8 日請求做成拒絕證書
(D)最遲應在 2016 年 3 月 9 日請求做成拒絕證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4),B(2),C(8),D(24),E(0)
用户評論
【Chichi】評論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