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ne L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解釋/判例】院字第2464號、28年上2363、29年上537、38年臺上29、52年臺上103、63年台上2104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解釋/判例】24年上2669、25年上337、33年非17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醉漢持刀追殺路人,警察喝令住手,醉漢仍繼續砍殺,警察於是開槍,卻不幸擊中醉漢要害死亡。問應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 (A)業務過失致死 (B)正當防衛,不罰 (C)誤想防衛,應減輕處罰 (D)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99 年 - 099年 警察人員考試及 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佐級)#3623答案:BD. 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除非「侵害法益」與「保護法益」顯「不成比例」(例如,砍斷鹹豬手),否則仍可認其有「正當防衛」之適用。在本題中,警察為了「保護生命法益」,雖然開槍過失擊斃醉漢,應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可主張「正當防衛」。另外,順道一提,若在「危急之下」,即使警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