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利用乘法公式求出下列各式的值:
【題組】(1) 9484×9490-94872=________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4137
統計:A(97),B(2580),C(152),D(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服再議後之交付審判、第 256 條第 256-1 條第 349 條第 67 條第 406 條

用户評論

Pei-Chun Shen】評論

第 282 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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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告在庭時,為避免逃跑或有害在場之人,應一律帶上手銬,以維護安全 X刑事訴訟法 第282條 (在庭之身體自由)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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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針對被告確有犯罪嫌疑之處分 V刑事訴訟法 第253-1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相關法條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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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V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一節偵查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