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hun Shen】評論
第 282 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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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告在庭時,為避免逃跑或有害在場之人,應一律帶上手銬,以維護安全 X刑事訴訟法 第282條 (在庭之身體自由)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