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瑋軒】評論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 1.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 2.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 3.受有俸給之公營事業人員 其中,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包含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及民選首長(地方制度法第85條)、政務人員。 依其規定,本法適用的對象以以「受有俸給」為要件,因此只要受有俸給,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都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所以(A)的縣長當然適用。二、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地方制度法§84
【喵喵】評論
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立法委員 除現行犯外
【李佳欣】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51條: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