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2. 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之要件中,以下何者錯誤? (A)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相對人死亡時〔94 初等〕修改成為22. 關於原處分停止執行之要件中,以下何者錯誤? (A)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有急迫情事 (D)相對人死亡時
【@@】評論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訴願法第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