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得為抵銷之情形有以下:第338條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第340條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第341條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
【用戶】Ej Emk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339 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