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B)民法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C)民法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D)民法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