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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三條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第二十六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