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評論
(C)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應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2條 (應考資格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4條 (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江若語】評論
(C)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應向考選部申請補訓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