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評論
定期契約應注意事項若勞資雙方已約定雙方契約為定期契約,仍需注意在以下請況下,定期契約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1) 定期契約期間屆滿,但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未表示反對意見。(2) 雖另訂新約,為前後二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未超過30日(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
【Aicture Lai】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