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我國銀行法上所稱之「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下列何者而言?
(A)低於百分之二
(B)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四
(C)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六
(D)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18),B(3),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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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第 6 條本法所稱資本等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至一百零七年之劃分標準應依附件二之規定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資本等級之劃分標準如下:一、資本適足:指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一)普通股權益比率未達百分之七或主管機關依據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要求之最低比率。(二)第一類資本比率未達百分之八點五或主管機關依據第五條第二項及  第十六條第三項要求之最低比率。(三)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八點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點五或主管機關依  據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要求之最低比率。三、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八點五者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者。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  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銀行資本等級依前二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兩類以上之資本等級,以較低等級者為其資本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