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嚴嘉豪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21 條(保險人之免責事由)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違反法律規定
【用戶】Buscl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陷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