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評論
憲法增修4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龜龜】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 西藏選出者。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
【願得一心人】評論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規定選出: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皆有婦女當選名額之規定,係下列何者之選舉?(A)考試委員(B)立法委員(C) 監察委員(D)縣市議員修改成為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皆有婦女當選名額之規定,係下列何者之選舉?(A)考試委員(B)立法委員(C)監察委員(D)縣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