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其與傳統行銷有何不同?(7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1851
統計:A(36),B(97),C(675),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l 職務犯,公務人員觸犯身分專屬之刑責者,叉稱為「身分犯」。如刑法上的「瀆職罪」、「賄路罪」、「洩密罪」等-2. 準職務犯,公務人員觸犯一般人民均可為之犯罪時,特予加重其刑責,又稱之為「加重犯」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的行為,稱之為:(A)加重犯(B)準職務犯(C)職務犯(D)公務犯~解析 :一、「公務員」觸犯《刑法》所定與「職務有關」之「罪行」時,所「課予」之「刑法責任」,此種罪行「不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為限,即侵害「社會」或「國家」之「公益」者,亦須「承擔責任」。二、「刑事責任」包含「職務犯」與「準職務犯」二種 :(一)「職務犯」=「身分犯」:1.「刑事責任」之「罪行」如係「專屬公務員身分」之「行為」,稱之為「職務犯」。2. 如 :(1)「濫用職權」;(2)「放棄職權」;(3)「賄賂」等。(二)「準職務犯」=「加重犯」:1. 此是「一般人民」均可「構成」之「罪行」,而對具「公務員身分者」採取「加重」其「刑罰...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精修 (一)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