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集會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表現自由之保障範疇
(B)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C)應確保參與集會者得毫無恐懼地進行集會
(D)對任何室外集會規定均應事先申請許可,係屬合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6898
統計:A(185),B(622),C(826),D(60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集會

用户評論

賓賓】評論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waste36】評論

D J718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需申請許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