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為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應設民事執行處於:
(A)最高法院
(B)高等法院
(C)地方法院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4791
統計:A(1),B(7),C(332),D(1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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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