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祥偉】評論
出納管理手冊第23點:出納...
【Jasmine】評論
出納管理手冊第二十三點:出納管理單位,代扣之各項稅費款,除薪資所得稅,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所得,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額;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外,其餘代扣稅費款,應依各該扣繳規定期限,辦理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