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教育人員在知悉兒童有受身體虐待之情事,而未向主管機關報告者,將受下列何種處分?
(A)停職
(B)取消教育人員資格
(C)監禁二十四小時
(D)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3248
統計:A(220),B(143),C(21),D(2424),E(0)

用户評論

【用戶】Yoting Ho H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喔~沒按到==

【用戶】陳奕瑄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第 8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8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