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若一方主張,因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故有權利拒絕自己之給付,其所主張之權利性質為何?
(A)請求權
(B)支配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7909
統計:A(13),B(6),C(9),D(229),E(0)
用户評論
【我是小安】評論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