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頭】評論
TO 4F B.C, 土地法104.107是物權效力,優購權不可預先拋棄????跟答案有衝突呀?104是可拋棄的(今年高普考土地法規有考此題)~~有錯請請教囉~~
【zeguo2468】評論
→有關於優先購買權得否預先拋棄:1.耕地:根據大法官釋字124號,耕地優先購買權不得預先拋棄2.共有土地:他共有人於買賣契約將成立之際,預先拋棄其即可取得之優先購買權,非法所禁(最高法院80年台上第2529號判決)3.選項(D):雖然地上權會同登記請求經過15年而消滅時效,但不可說”消滅”,而是相對人產生抗辯權
【xian】評論
土地法104條第一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除基地承租人不於第二項接到通知後十日內為表示,應視為放棄外,若基地承租人於知悉土地買賣之條件後,曾明示或默示表示拋棄該優先購買權者,自仍生權利拋棄之效力(86年台上字第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