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第 15 條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皓皓~】評論
A答案有誤,B答案亦有誤!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兩日,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0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關於勤務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10 小時為原則 (B)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 1 次、外宿 2 次 (C) 0 時至 6 時為深夜勤 (D) 18 時至 24 時為夜勤修改成為20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關於勤務時間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10 小時為原則 (B)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兩日,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C) 0 時至 6 時為深夜勤 (D) 18 時至 24 時為夜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