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第 306 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Teresa Limes】評論
第 306 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謝謝摩友無私提供解答和分析】評論
100年11月已修法第 306 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