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洪浩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Kaosaieo 大四上 (2010/05/24 22:20) 69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三一一號按政府許可民眾在河川地耕作或為其他使用,係屬國家統治權行使之公法上行政行為,並非雙方平等之私法契約行為,使用費則係管理機關因許可使用河川公有土地,向使用人徵收之規費,並非租金。
【用戶】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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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Kaosaieo 大四上 (2010/05/24 22:20) 69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三一一號按政府許可民眾在河川地耕作或為其他使用,係屬國家統治權行使之公法上行政行為,並非雙方平等之私法契約行為,使用費則係管理機關因許可使用河川公有土地,向使用人徵收之規費,並非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