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hi Chang】評論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CHI】評論
??
【正義】評論
訴願(A)處分相對人應自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機關為之(B)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但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超過3年者不得再提出訴願(C)誤向其他機關提起時視為自始向原機關提出,並於10日內移送(D)程式不合法者應通知於20天內補正補送不服-補送-30日誤送-補送-10日補正20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 人於二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