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下列何者非屬於中華郵政公司專營?
(A)遞送信函為營業
(B)遞送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C)遞送包裹並附送與包裹有關之通知
(D)遞送明信片為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8682
統計:A(18),B(88),C(2386),D(108),E(0)

用户評論

【用戶】Fin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六條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6 條(郵政不得私營原則)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一、明信片。二、郵簡。三、信函:(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運送業者,除附...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