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
(A)私立大學
(B)法人
(C)無行為能力人
(D)合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9709
統計:A(296),B(176),C(930),D(2718),E(0)

用户評論

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民§6(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26(法人權利能力):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由上開條文可知:(A)私立大學屬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法§2第2項: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故(A)具有權利能力。(B)法人具有權利能力。(C)無行為能力人屬於自然人,故具有權利能力。(D)合夥不屬於自然人或法人,故不具有權利能力。綜上所述,可知答案為(D)。

derek801204】評論

具有權利能力:私立大學 法人 無行為能力人 合夥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在民法中,權利能力(Legal capacity)是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2.所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其出資額的財產權須移轉於合夥事業而成為合夥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