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教育局長吳清基表示,體罰有兩種,一種是身體上的體罰,指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棒將學生打傷;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指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體罰不等於管教,在學生能夠負擔的狀況下依校規輕度罰跑操場、留校察看等屬於合理範圍。
【Hsiao-Ting Hu】評論
初次體罰學生屬實:記大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