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7 日
(B)10 日
(C)30 日
(D)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1058
統計:A(248),B(3506),C(485),D(308),E(0)

用户評論

Min Wu】評論

不負責懶人記憶法:因天災.............申請--原因消滅後10日內                        聲請--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

林翔】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50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訴願法第15條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行政訴訟法第91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